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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引用精益指南

时间:2026-06-04 18:44:33  来源:  文字:

周菲

摘要:法律类图书审稿有其特殊性,涉及大量法律条文的处理,是具有复杂性、考验编辑耐心与责任心的工作。现针对如何高质量处理书稿中的法律条文、提升书稿的准确性与科学性,系统概括其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法律类图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书稿内容包含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尤其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相关图书,其理论阐述通常离不开法条,而这些学科的教材更是通常以某部法律为主线展开论述[1]。例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魏振瀛老师主编的《民法》,就是以《民法典》为主线,围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展开论述[2]。同时,借鉴参考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部门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律类图书的审读离不开对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的检索与核对。而在此类图书的审稿过程中,有关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的错误较多,如果不加以修改处理,不仅会严重影响读者对书稿内容的正确理解,还会影响法律类图书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多年来,笔者审读了大量法律类图书,尤其是民法方面的书稿,现针对法律类图书审稿中有关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的常见错误与注意事项加以分析和阐述。

法律条文引用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问题1:使用非专业平台查找法条,查到的并非准确版本的文件。法律文件已经更新,但平台上仍是旧版本的文件。若以此为依据,就会做无用功;尤其当作者引用的也是旧版条文时,最终书稿便会基于旧法条展开阐述。这是一种看似低级、实则危害严重的错误。

解决办法:建议在“北大法宝”上查找法律文件(包括司法案例),其准确率相对更高。

问题2:未核对法律文件名称。责编在复审书稿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书稿涉及的法条都已核实,但法律文件名称不正确的情况。尤其在只有法律文件名称、没有列举法律规定时,这种疏漏更加明显。

解决办法:在审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核对法律文件名称,切不可疏忽大意。一方面,要认真审核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发文单位的,必须核对发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的是,若发文单位有变更,需以发文时该单位名称为准。例如,《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7月发布的文件,当时“国土资源部”还没有改名为自然资源部,因此“国土资源部”的名称必须保留。再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初次公布时间是2016年1月1日,当时的发文单位是国土资源部,但是当该文件于2019年7月修正时,国土资源部已改名为自然资源部,因此,此修正文件的发文单位应为“自然资源部”。在审稿中必须要注意国家机关等名称的变更,但也不能绝对化处理,对原有名称是保留还是更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问题3:法律文件的简称前后不一致。具体而言,因法律文件名称较长,作者在写稿时为了行文简便而使用简称,但前后简称不一致,或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这在部分民法书稿的审稿过程中时有发生。对第一种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次出现时简称是《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第二次出现时则变为《<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解释》。第二种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者在部分地方混淆了两个文件,将A写成B、B写成A,两个文件的简称也随之用错了。

解决办法:针对第一种情况,责编通常应在文前或文后附缩略语对比表,并以此为参照进行审稿,避免出现遗漏或前后不一致。如不放缩略语对比表,也可随手记在文档上,方便审稿时对照处理。在书稿处理完成后,还可用不同的关键词进行多次搜索,严格查漏补缺。针对第二种情况,在审稿过程中,责编要保持高度警惕,不仅要核对法条和法律文件名称是否正确,还要理解作者的想法,理顺书稿内容逻辑,思考和分析作者的真实意图,及时发现法条引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准确判断作者想要引用的文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问题4:法条的直接引用不准确。所谓直接引用,是对法律条文加引号的引用。法条的直接引用要求内容完全准确,因此出错概率比间接引用要大很多。

解决办法:关于法条的直接引用,一个很简单的原则就是“完全一致”。首先,作者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引用法条。直接引用法条时,可以是全部引用,也可以是部分引用,但引用的这部分内容无论是数字的表达形式还是标点符号,必须跟原文完全一致。例如,在其他书稿的阐述中常用阿拉伯数字,但在法律原文里一般用汉字数字。如果对法条作间接引用,也就是不加引号的引用,可基于前后统一原则把法律原文中的汉字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但如果是直接引用,而法条原文中用的是汉字数字(绝大多数法律条文中,数字都是用汉字数字表示),那么把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则是错误的。此外,关于法条的直接引用,如果是全部引用,直接标明是某一条即可;如果引用其中一款,那么标明是某一条某一款就可以;如果引用的是某一条或某一款的某一句,那么需标明“第1句”“第2句”或“前段”“后段”;如果这些都不合适,可表述为“《民法典》第某某条中规定,‘……’”。就是在某条后加个“中”字,用逗号加引号的形式,表示只引用了其中某一句话,这种表述方式也符合规范。

问题5:忽视了法律规定的前后变化。一部法律颁布后,通常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迁而作出相应修改,法律书稿必须反映这种变化。但有时法律条文的变化并不是很明显,甚至很微小。作者在阐述某个问题时,可能会忽略这种变化。另一种情况是在教材改版时,作者只对自己修改内容涉及的法条进行了修改,而忽略了未修改部分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这些都是责编审稿时会遇到的情形。

解决办法:对第一种情况,责编需保持学习,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储备。例如,对比《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与《民法典》,变化是把“一个月”的规定改为“三十日”;《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第1句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第1句则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之所以作出修改,是因为“三十日”的表述比“一个月”更加准确。但因为该条除了“一个月”的表述有变化,在其他方面确实没有变化,部分作者很自然地使用“一个月”的表述。这就要求责编在审稿之外要保持相关知识的持续学习,跟上法律更新的步伐,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的修改有基本把握。此外,如果觉得自己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不够熟悉,需“以勤补不足”,看到相关内容时主动查阅法条,判断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提高审稿的准确性。

对于第二种情况,责编则需摒弃侥幸心理,对书稿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改版教材,不仅要审核作者修改部分,还要对所有内容作全面审核,尤其对其中涉及的法条,要主动查找、核对。笔者在审稿中就曾遇到这样的情形:有的书稿改版比较及时,但作者某次改版只更新了部分内容。由于作者事务繁忙,忽视了未修改部分法条的更新。笔者主动核对了书稿中涉及的所有法条,对其中已经修改的法条作了更新,或提示作者进行修改。

问题6:发文单位的位置全书不统一。所有的法律文件均有其发文单位,审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就是书稿中发文单位的位置不统一。例如,前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面却变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决办法:要保持前后统一的基本原则,即发文单位是放在书名号内侧还是外侧,需要全书统一。不过这一点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因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不同单位发布,即便由同一单位发布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3]),也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部分自带发文单位,部分没有带的情况。因此,责编在处理时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尽量保持一致的原则是不变的。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就是尽量在文前用缩略语一览表(下文还会述及),书稿中绝大部分名称均可用简称,也就尽量避免了这个问题。当然,部分书稿涉及的法律文件特别多,这时就需责编稳住心态、不急不躁,逐个审核确认,并用统一的形式表达。

容易忽略的其他问题

一是关于法律文件名称的核对。作者在论述某项制度或规定时,为反映跟这部分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定,会列举一些法律文件名称,但不会提到具体条文。这时需注意,要逐一核对确认法律文件名称,不能因未涉及具体法条而省略核对环节。同时,对于这些法律文件,要有基本排序,一般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如从旧到新或从新到旧。

二是关于法律涉及的时间、单位、会议等内容的核对。有时书稿里会有这样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这些描述性的时间、单位及会议名称均需核对,即“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通过时间、公布时间、施行时间等均需一一核对。同时,法律文件的通过时间、公布事件和生效(施行)时间经常不一致(可能通过时间和公布时间一致,而生效时间不一致;或通过时间在先,而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致;还有可能三个时间均不一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5日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可以看到该规定的通过时间、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都不一样。责编在审稿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作者混淆这三个时间的情况,当然也有书写错误的情形。关于这一点,责编在核对时要特别注意。

三是关于法律文件修改的核对。法律文件时有修改,但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用“修订”,有时则用“修正”。例如,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月作出了“修正”。这些细节有时会被作者忽略,责编需要加以注意。

文前缩略语表的制作

法律类书稿中经常涉及较多名称较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同时,这些法律文件会反复出现,如果每次都用全称,会导致行文烦琐冗余。规范的处理办法是在文前加“缩略语一览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

缩略语表的制作有几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当书稿中涉及的法律文件较少、逻辑关系较简单时,可按照重要程序排序。例如,首先是《民法典》,其次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定[4](如图1所示)。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又按照总则、合同、担保、买卖合同的顺序排列。其中,“总则”“合同”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和第三编,“担保”“买卖合同”则分别是《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的一部分,这样的排序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内在逻辑(如图1所示)。

image.png

第二种,当书稿中涉及的法律文件较多时,可按照法律文件简称首字母的拼音排序,也可按照发布时间排序,从旧到新,或从新到旧,如图2所示[5]。

image.png

缩略语排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只需要符合一定的逻辑即可。需注意的是,即便是简称,也需保持相对的统一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有的简称为《某某某司法解释》,有的简称为《某某某解释》,应保持前后一致,这既是审稿的原则,也是责编要时刻牢记的原则。

综上所述,审稿工作是兼具专业性与细致性的工作,而法律类图书的审稿因其特殊性,尤其是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对精准度的要求更为严格。作为责编,在审稿中需时刻保持警惕,不急不躁,逐一核查需要审查核对的文件,杜绝侥幸心理,不放过一处细节。同时,责编要保持对相关学科的学习,以便跟上相关知识的发展步伐,能够以更专业的眼光发现书稿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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