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王上冠 摘要:物理实体的功能需由相关制作者的意向主导确立,这是功能意向主义对于制作者意向地位的认定。非意向主义的解释同样具有合理性,该流派认为,物体的自身构成往往比外部赋予的意向更为关键。“外源因素的必要性”成为两派的主要分歧点,这个分歧源于双方对“功能最高主导角色”缺乏明确界定或界定标准含混。对于具有高度符号化的物体,其象征因素被人类意向所规定并赋予;而对于非符号性物体或自然生成物体,制作者的意向赋予需受“功能法则”约束,需依据物体本身进行建构,使物体产生相应功能。 对“功能何以可能”这一形而上学问题的回应与探讨,构成了本文的研究起点。本文以非象征性物体为研究对象,通过设想“打斗者”与“婴儿”两个案例,反证制作者意向和社会认同等外源因素对功能确立的非必要性。其中,研究对象仅限于感性实体(如桌子、岩石),这类物体具有直观可辨识的物理形态;对于形态存在争议的物体,本文不展开分析和认定;抽象事物(如法律体系、信仰观念)的属性类型判定本身已极具复杂性,不纳入本研究范畴。 为明晰研究思路,本文将物体分为“象征性物体”与“非象征性物体”两种。其中,象征性物体包括货币、法律文书等具有高度社会符号化,且承载特定时代、地域或民族意义的物体,是人类意向的表达形式或延伸;非象征性物体广义地指代除象征性物体外的其他物体,包括人造物体(如桌子、铁锤)、自然物体(如岩石、木材)等。若某一原本的非象征性物体被赋予特定象征意义(如作为文物的古罗马餐桌被赋予历史承载意义),则将被归入“以承载历史为核心功能的象征性物体”范畴。 功能问题的具体争议 在早期哲学语境中,功能概念往往被赋予浓重的目的论色彩。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其著作《论灵魂》中谈及生物器官的功能时,便将其与器官既定的天然目的相对应[1]。此后,在近代科学发展和实证研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机械主义和建构论成为解释功能的主流范式[2]。 机械主义者将功能视为物体可以由内部组件协同运作达成的具体操作[3]。例如,生物学研究中的适应性理论强调,生物器官的功能是在进化过程中经过自身物理构成与环境的相互适应而确立的,并且进一步提出,从自然主义立场出发,功能在脱离外在主体的情况下能否存续,主要取决于物体自身固有的物理属性。普雷斯顿(Preston)指出,由于物体的功能可以直接追溯到制作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许多理论家假定只要厘清主体的意图与行动逻辑,就无需对物体的物理构成进行考察,这种想法导致了学界对物体本身问题的忽视[4],米利肯(Milikan)、伊顿(Eaton)、赫希曼(Hurshman)等学者也坚持这一立场[5-7]。 建构论者认为功能的确立需要经过外界命名、集体共识或文化认同等因素。例如,货币的功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约定和使用场景之上,受到社会内涵的影响,也是社会形式的体现。如果没有社会主体对它赋予意义并加以实践,所谓的“功能”不过是空洞的概念。希尔皮南(Hilpinen)将其表述为物体与其制作者息息相关的“依赖条件”[8],托马森(Thomasson)将其概括为物体的“意向依赖性”[9]。1995年,塞尔(Searle)明确提出“制度性事实”的功能意义由“集体意向性”和社会规则(即“X在情境C中视为Y”)建构而成[10],为“功能依赖社会认同”的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 针对机械主义与建构论的分歧,本文立足非意向主义视角,探究非象征性物体功能的确立过程,提出在“功能法则”约束下,物体的内源条件是其功能确立的根本依据,意向因素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辅助性角色,发挥功能激活和传播作用。而象征性物体的功能则深度依赖外在认可,这类物体是带有强烈人类色彩的后天符号,其承载的印刷标识、签章、防伪标志等特征都由人类规定,并在社会认同的基础上得以流通。 物理因素作为功能根基 “四因说”常被用于解释物体的变化和发展规律。当论及“功能确立”时,可借鉴其中“质料因”与“形式因”的概念,将其对应物体物理维度的两大“基石”――材料性质与物理结构。 料性材质 材料的性质客观定义了物体的存在方式,直接影响物体功能系统的构建。以一块具备承重功能的板材为例,其“硬度”属性不仅表明该材料在分子层面已满足承载物体的基本标准,也意味着材料的两大核心要素――微观组织与力学性能已达标。这说明了只有当材料本身具备足够的硬度和稳定性时,物体才能自发形成可支撑外力的物理约束。材料力学涉及的因素很多,此处仅作概括性分析。从工程实践看,材料性质是实现结构功能的基础,是达成功能的前提。唯有确保材料本身符合预设标准,后续的结构设计才能充分发挥效用。当材料不足时,即使制作者的意图再精妙,功能也无法实现。 物理结构 物理结构作为材料的组织方式,直接决定物体的形态差异,进而催生出不同的功能效能。材料通过特定的排序逻辑与组合方式,形成满足功能需求的坚固度、形状等,使物体的潜在能力转化为客观存在的效用。材料性质与物理结构共同构成了物体功能确立的必备要素,其价值与意义在物体内部结构成型时固化。当物体的物理因素完备时,便已具备功能运作的现实根基,可视为功能在本体论意义上存在。例如,一块坚固平整的板材能够承重,意味着它自身物理组件已完成契合,其可当桌面的功能在先于外部认可与干预之前,就已存在于可能世界或潜在时空[11]。这一点符合现代形而上学自然化的物理主义立场[12]。物理因素突破了“功能即时使用”的限定,构成了功能确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威尔逊(Wilson)对此也有相应分析[13]。人造物体(如桌子)的功能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岩石等自然物体。自然物体的存在与人类活动无必然关联,其潜在功能可以脱离人类意向赋予的规定留存。 意向因素激活功能选择 当意向因素介入功能确立流程时,其已因“后发性”失去了功能确立的必要性地位,仅承担辅助性角色。与物理因素(材料性质、物理结构)的并列分类逻辑不同,无论是制作者的意向赋予,还是社会层面的共识认同,二者并非平行关系,而是同属功能的外在激活与认知机制,其核心作用是在具体实践场域中,将物体的潜在功能从待用状态转化为应用状态。这类外源因素为功能的现实化赋能,具体体现为明晰物体的属性特征、理解功能的确立概念、完成功能的语义界定与传播。 制作者意向的内化 从作用形式看,制作者的意向可以被看作“私人化的语言”,不同个体对于同一功能的理解不同。人类的认知能力可以感知物体,而物体可被人类认知的能力也可视作它的功能。“可供性”一旦被察觉,功能便在人类的视域下成为事实。意向从人类出发,以具体的形式赋予物体,使功能得以实在化;之后物体的功能被激活并反馈给人类,功能便被带入了观测和应用场域,即制作者的意向必须经过加工和设计转化为具体的物理构成,才能为功能的确立提供基础支持。从生理学意义上人类的认知和制作能力源于自身构造,其运作也遵循这一规则。 实际情况是,制作者、使用者及社会对物体或功能的认知可能并不一致。这种认知不要求达成真正的理解,可以是不全面的甚至错误的,因为它不是功能确立的关键性因素。在科学发展过程中,自然界许多元素的属性先前未被人类正确认识,甚至未被发现,却在很多情况下不影响人类对其客观功能的利用,进而制造和发明衍生品,也不影响这些元素本身的存在。因此,人类在此过程中并非创造者,仅能是发现者。然而,制作者的行为被认为赋予了功能现实存在的动力,制作者的意向则赋予了功能合目的性的意义。例如,一件成品桌子的支撑功能,已从工匠的脑海内化至其物理构成,而工匠的主观意图则是该功能从潜在走向现实的初始动力。 个体行为的验证与社会共识的传播 当物体物理条件达成后,社会对物体功能的命名和认可有助于确认和传播其内在自足的功能。这些社会因素承担着“桥梁”作用,将已被认知的功能带入可操作的范畴,使用者在人类建构的理性语言体系下验证其功能,并进一步使功能在人类社会或语言系统中得到命名和流通;人类对功能的经验经过社会认同和总结,转化为群体共享的事实。在这里,命名代表着人类对功能的理解或诠释,以及某个时代或某种文化背景下社会群体的共识[14]。例如,社会群体将符合特定生产设计标准、具备承重和放置能力的物体统一称为“桌子”,基于这一认知前提,桌子的功能得以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广泛应用。 “功能法则”原理对功能的检验与解释 针对“意向因素在功能确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这一争议,本文通过设想“打斗者”和“婴儿”案例,表明意向主义的论证条件过于绝对。 两个核心情境案例 设想一个人在被激怒的情况下随手抄起手边的椅子打人。一把现成的椅子满足其物理构成标准,且先行具备对另一感性实体产生空间挤压的能力,打斗者据此为椅子衍生出“打人”的功能。在另一情境中,当婴儿碰到椅子时,可以利用矗立的椅子腿维持身体平衡,发挥椅子的倚靠功能。婴儿也许能感知到有这样一个物体可供支撑,但在尚未经过系统学习或总结的情况下,他并不理解“椅子”这一特定家具的词义,更无“专门利用椅子进行倚靠”的成熟意向。 解释:意向非必要,起始或有助 在实际生活中,桌子这类人造物体确实由制作者的意向创造,但制作者的意向仍需在符合“功能法则”的前提下,依据物体的构成要求展开。至于意向的主体能否是动物,可假设两种情况:若动物具备意向能力,可与上述人类案例同等讨论;若动物不具备意向能力,在诸多常见情境中也能触发相应功能的实现。为明确这两个情境中制作者意向的非必要性,本节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制作者意向仅指向“功能目标” 在物体功能生成的过程中,制作者的意向全程受“功能法则”约束。此处的功能法则可以理解为先天存在的自然秩序,它规定了物体功能的确立标准。前文已提及,功能的确立由物体的物理因素决定,而功能法则是物理因素的体现。制作者的意向作为外在辅助力量,即便以功能实现为目标,仍需通过调整物体的物理因素主动契合功能法则。在上述案例中,打斗者将椅子作为实施意向行为的工具,意味着这把椅子在客观上已符合该意向行为所需的功能构成,打斗者仅需对其功能进行衍生与激活即可。同理,若打斗者拿起岩石这类自然物体,其“打人”功能也是人类依据自然物体的物理构成开发而来,打斗者的意向仍受限于功能法则。 2.制作者脱离后,功能仍可自足存在 当制作者使得物体的物理构成符合其认知中的功能法则标准时,相应功能即刻生成。但此后,功能便能够超越制作者或使用者的心智状态与设计目标,在实际场景中自由发挥作用。外在意向并非功能长期存在的必备元素,其作用仅在于引导物体物理因素的建构。一旦建构完成,功能便内化于物体本身并自足存在,不受制作者意向的持续规定或限制。 3.功能实现与物理构成的契合 功能还可以展现未被制作者预料到的用途,无论先前是否刻意预想、对功能的理解是否正确,只要物体的物理构成满足特定要求,对应的功能就能客观发挥。制作者的初衷并非物体功能的全部,可能在物体组装完毕后恰好符合另一项功能法则的完备要素,后续被潜在使用者激活。即便制作者通过自身想法改造或发明物体,本质上仍需服从于另一项功能法则。 社会认同:功能公共化的条件 在功能本体生效的前提下,社会认同作为外部认知和理解的增值环节,将功能带入公共维度,使其成为公共知识。这些外源因素的各类表现,只是人类实际生活中可选的高阶处理方式,而非功能存在与调用的本体论门槛。设想一个物体在有限的时间内未被人类认识,如在生物系统中“未被研究者发现的器官功能”、人造物体中“未被采用的设计功能”、艺术作品中“尚无观众的审美功能”等场景,自然界的其他实体可能通过客观或主观的方式利用其功能。 功能不会因缺乏个人的认知而失效,更无需以符号或文化约定为前提。在婴儿案例中,即使在婴儿的认知世界中没有“椅子”的命名,也不影响椅子倚靠功能的客观实现。在极端情境下,一个物体长期不被人类知晓,也无其他实体使用,理论上其功能仍不会消弭,功能仰赖该物体的物理构成而存续,等待潜在使用者的唤醒。若未来出现使用群体,也并非在本体论意义上从无到有地创制功能。反之,物体具备某项功能,并不意味着该功能已获得社会认知;但如果社会确实认同并使用该功能,可反推此功能原本就根植于物体的自有属性。一块无人知晓的石板在文化脉络中或许处于无名状态,其支撑功能得不到言说和记录,但“无名”不等于“无实”。语义学界定或文化赋予至多是人类对物体的附加干预,是对功能的共享说明,而非功能确立的主导性因素。 针对非象征性物体的功能确立,意向因素并非必要条件,解释的关键在于找到意向因素背后的“内源依据”。其中,制作者意向和社会认同都受到功能法则的规定,而功能法则是物体物理构成的体现,先天地构成功能确立的前提。相反,在象征性物体的功能确立过程中,人类和社会的约定才是其“法则”的制定者。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哲学学院)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论灵魂[M].陈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2]陈昌曙,技术哲学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3]董国安.生物学解释的限度[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02):6-9,15. [4]PRESTON B.Philosophical Theories of artifact function[C]//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and Engineering Sciences.Amsterdam:North-Holland,2009:213-233. [5]MILLIKAN R G.Language,thought,and other biological categories:New foundations for realism[M].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1987. [6]EATON A W.Artifacts and their functions[C]//GASKELL I,CARTER S A.The Oxford Handbook of History and Material Cul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0. [7]HURSHMAN C.Artifacts and intervention:a persistence theory of artifact functions[J].Synthese,2023,202(5):128. [8]HILPINEN R.On artifacts and works of art[J].Theoria,1992,58(1):58-82. [9]THOMASSON A.Foundations for a social ontology[J].ProtoSociology,2003,18(19):269-290. [10]SEARLE J R.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M].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95. [11]ARISTOTLE.The metaphysics[M].LAWSON-TANCRED H,trans.London:Penguin Classics,1998. [12]LADYMAN J,ROSS D.Every thing must go:Metaphysics naturalized[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13]WILSON J.Metaphysical emergence: Weak and Strong[C]//MUMFORD S,TUGBY M,eds.Metaphysics and Sci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251-306. [14]HASLANGER S.Resisting Reality:Social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Critiqu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