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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与古村落空间保护的协同机制

时间:2026-06-04 18:45:50  来源:  文字:

魏苇

摘要:现聚焦非遗与古村落空间保护协同机制,以期在乡村振兴与文化传承背景下实现二者的共生共荣。梳理非遗活态性、空间依附性等核心概念,并基于文化生态系统等理论构建协同保护框架;分析相关政策,揭示非遗保护从“抢救性”到“整体性”的战略转变,剖析《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对协同保护的导向;梳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四种实践模式,从四个维度提出具体路径,为协同保护提供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传承的生动见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要意义。古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物质载体和乡土文化的“活化石”,是物质文化遗产和众多非遗项目的生存发展空间。但在快速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二者面临严峻挑战:非遗因传承人后继乏人等濒临消亡,古村落“空心化”、风貌破坏等文化载体功能弱化。在这一背景下,非遗活态传承和古村落有效保护都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两者进行协同保护,理论上能加深人们对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认识,实践中可以给乡村增添文化内涵,为其寻找可持续发展新方向。此次研究旨在弄清协同机制,提出构建路径,为古村落保护提供帮助。

非遗与古村落空间保护协同机制的理论基础

非遗与古村落空间保护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非遗活态传承依托文化空间,古村落文化内涵通过非遗彰显延续。构建协同保护机制,要厘清核心概念与理论逻辑。非遗的核心特征是“活态性”,存在于生产生活之中,并通过口传心授不断演化,与“人”和“空间”紧密相连,如蒙古族“长调民歌”依附草原空间,彝族“火把节”需特定村落场所。因此,保护非遗既要保护技艺也要保护文化空间,否则非遗将沦为静态标本。

古村落作为农耕文明的结晶,其空间形态、建筑格局都是非遗的物质载体。祠堂承载宗族文化、戏台展示表演艺术,整体构成“活态”遗产,物质空间与非物质文化交织形成文化生态系统,保护要兼顾“形”与“魂”。“文化空间”指集中传统活动的时空组合。非遗保护应重视场所与时间,古村落中的古井、老树都可能是微型文化空间,协同保护需精准识别并守护这些空间,以维系文化生命力。

文化生态系统理论将文化与环境视为有机整体,古村落作为微型系统、自然环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相互关联。正如徽州“徽派建筑”技艺与当地环境、社会结构密切关联,保护非遗要置于这一系统中,协同机制旨在协调要素关系、维持系统活力。整体性保护原则强调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体现在物质与非物质统一(保护古村落要兼顾形式和内涵)、时空统一(尊重历史脉络与地域背景)、文化与人统一(以居民为中心唤起参与热情)。协同机制需突破界限,实现系统保护、延续文化价值。多主体协同治理则聚焦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针对非遗与古村落保护中主体多元、诉求各异、利益难兼顾的问题,应构建“政府引导、村民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通过有效沟通搭建共识平台、以互利共赢打破主体界限,形成合力,推动非遗与古村落的可持续保护。

非遗与古村落空间保护协同机制的政策演进与现状分析

国家层面政策演进与核心导向

我国在非遗保护早期聚焦濒危项目与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和认定,随着实践深入,人们认识到非遗生存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逐步从“抢救性保护”向“整体性保护”转变,其标志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布局相关保护区建设,对非遗及其孕育发展的文化与自然生态环境实施整体保护,截至目前已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一转变本质是将非遗从孤立“点”纳入“面”上系统保护,强调保护其依存的空间载体,实现“见人见物见生活”的活态传承。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构建协同机制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政策依据,其明确要求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将非遗及其生态环境实施整体保护,并强调挖掘传统村落中的非遗资源、建设特色村镇街区,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衔接。《“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进一步细化实践路径,包括健全传承人体系、探索认定传承团体、支持设立传承所和工作室、鼓励项目进社区等,为非遗活化利用及与古村落协同发展指明方向,这些政策构成协同保护机制的政策基石,凸显全链条协同的核心导向。

地方性政策实践与探索

作为我国首个跨省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秉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将黄山市、绩溪县、婺源县的古村落等物质文化遗产与徽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保护,通过部门联动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颁布专项管理办法提供制度支撑,借助建设非遗馆、推行“非遗+旅游”模式等推动文旅融合,实现活态传承与活化利用,为全国提供了示范样本。部分地区制定专门法规强化保障,如《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不得破坏原有空间环境,同时要求开展非遗普查、做好记录存档并支持传承传播,将协同保护从政策号召转化为法律约束。各地涌现出多元创新模式,北京市将“非遗在社区”与社区文化建设深度结合,推动非遗融入日常生活;江苏省挖掘传统村落非遗资源创建特色村镇街区,衔接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枣庄市山亭区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保护合力,这些做法从不同维度丰富了协同保护的内涵,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和启示。

当前协同保护面临的挑战

1.物质空间保护与非遗活态传承的分离

部分地区古村落保护存在“重物质、轻非物质”的倾向,将大量资金投入古建筑修缮与基础设施完善,却忽视非遗的挖掘、扶持和活化。古建筑修葺一新,却丧失原有的生活气息和文化功能,沦为“空心化”景点;非遗传承人因缺乏展示传习场所、经费支持与市场渠道,生活面临困难,传承难以为继。这种“见物不见人”的保护模式,导致物质空间保护与非遗活态传承脱节,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

2.多元主体利益协调面临困境

非遗与古村落保护涉及政府、企业、村民、游客等主体,利益诉求差异显著。政府希望通过保护开发改善区域形象、发展旅游经济;企业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村民渴望改善生活条件、获取直接经济回报。缺乏有效协调机制时,各方利益容易产生冲突。过度商业开发会破坏古村落的原真性与宁静氛围,损害村民的长远利益;村民自发无序改造则可能破坏古村落的整体风貌,如何建立公平透明、高效可信的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成为协同保护的一大难题。

3.商业化开发对文化原真性的影响

“非遗+旅游”融合中,商业化是一把“双刃剑”,过度商业化会导致非遗陷入“舞台化”“庸俗化”的境地,使其脱离原生文化语境与生活功能,沦为取悦游客的表演,适度商业化能为非遗传承、古村落保护提供资金支撑,激活非遗内在活力。部分地区民俗节庆为迎合游客,固化为固定表演套路,丧失原本的神圣性与文化内涵。这种对文化原真性的破坏,既削弱非遗的价值,又削减古村落的独特魅力,最终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古村落空间保护协同机制的构建路径与策略

顶层设计:完善协同保护的政策与法规体系

1.加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文化空间保护力度

协同治理机制能否高效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顶层设计方案是否具备科学性与权威性。应紧密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古村落空间规划,全面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级与市级层面需明确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边界,界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及传统村落集群的核心区域,同步出台配套空间管控政策;县级与乡镇级则需细化保护标准,将其转化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对古村落建筑的高度、规模、色彩、风格,以及新建项目的选址、功能布局实施严格限定,确保与历史格局、文化环境相契合。通过创建“多规合一”的规划框架,将文化空间保护从“软约束”转化为“硬指标”,为协同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和规划支撑。

2.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管理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的空间保护涉及文旅、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等多部门,且存在跨层级、跨区域治理需求的特点,需建立高效协同机制。建议地方政府设立由主要领导人担任组长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跨部门协作中的关键问题,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政策资源、财政资金与项目扶持力量。对于线性文化遗产或跨区域文化生态区,可搭建更高层级的跨区域合作平台。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信息交流系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手段,突破行政界限,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目标。

3.非遗传承人制度与退出机制的完善

以传承人作为非遗活态传承的核心主体,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市和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针对集体性项目保护需求,革新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制度,认定过程中着重考察传承人的实际教学能力与社区影响力。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传承人传习活动、师徒指导、履约情况等开展全面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个体,及时启动退出流程,保障传承人队伍的活力和代表性。同时,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给予资金援助,支持其参与生产性保护、志愿帮扶等活动,切实解决其医疗保障、养老等实际问题。

空间规划:重塑古村落的文化空间体系

1.识别与划定核心文化空间与缓冲空间

在古村落保护规划中,需运用“文化空间”理论,对村落内各类空间开展系统梳理与价值评估,精准识别承载核心非遗实践、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核心文化空间。针对核心空间,应明确划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严格保护其历史格局、建筑风貌和环境要素;在核心空间外围划定缓冲空间,对缓冲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引导和控制,确保其风貌与核心空间相协调。通过“核心―缓冲”的空间结构,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文化空间保护体系。

2.推动传统民居的“有机更新”与宜居性改造

传统民居是古村落空间肌理的主体,也是村民生活的主要场所。对古民居的保护,应摒弃“冻结式”保护方式,倡导“有机更新”理念。在保持建筑外观与历史风貌的前提下,鼓励对内部空间进行适应性改造,以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改善采光、通风、给排水、厨卫设施等。政府应出台相应技术导则和资金补贴政策,引导村民采用传统工艺和本土材料修缮,并提供专业设计与技术支持。“有机更新”既能保护古民居的物质载体,又能留住原住民,为非遗活态传承保留社区基础。

3.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满足现代生活需求

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需兼顾历史文脉的传承与现代生活品质保障。在空间规划中,应合理布局社区活动中心、卫生站、小型图书馆、体育健身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建设需充分考虑与古村落整体风貌的协调性,可结合闲置古建筑改造利用,赋予其新的公共功能,如将废弃的祠堂改造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将闲置民居改造为乡村书屋。通过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不仅可以改善村民生活条件,还能为非遗展示、传习及社区活动提供新的空间载体,增强社区凝聚力和活力。

活化利用:激发非遗的内生动力与当代价值

1.推动“非遗+”产业融合发展

活化是非遗与古村落协同保护的可持续路径,需积极推动“非遗+旅游”“非遗+文创”“非遗+研学”“非遗+康养”等跨界融合。通过开发地方特色非遗主题旅游线路、文创产品、研学课程和康养项目,将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政府应搭建平台,鼓励非遗传承人、设计师、企业家、投资者等跨界合作,共同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产业发展可以为传承人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古村落注入经济活力,形成“以产养遗、以遗促产”的良性循环。

2.创新非遗的展示、体验与传播方式

数字化时代,非遗展示和传播需与时俱进。应充分利用VR、AR、AI、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技术和平台,创新非遗体验形式。可开发非遗主题VR/AR体验项目,让游客身临其境地感受非遗魅力;可邀请传承人开展线上直播,展示技艺、讲述故事,扩大非遗的社会影响力。同时,鼓励非遗项目进入景区、社区、校园,通过互动体验、活态展演等方式,让更多人接触、了解并喜爱非遗。

3.建立非遗资源的社会化参与和共享机制

非遗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需建立更加开放的社会化参与和共享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认领、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非遗传承保护。政府可设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动非遗数字资源开放共享,为学术研究、教育普及等提供便利,让非遗价值在更广领域得到体现。

本研究认为,非遗与古村落空间存在内在共生关系,协同保护是必然选择;我国非遗保护政策已向“整体性保护”转变,为协同保护提供政策支撑。实践中,协同保护面临物质与非物质保护脱节、多元主体利益协调难、商业化冲击原真性三大挑战,需构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有效实践模式,并从顶层设计等四个维度构建协同机制。同时,研究存在不足,案例覆盖面有限,对主体利益博弈微观分析不足,对新技术应用探讨不深入。未来,可加强跨学科研究、微观实证研究及新技术应用探索,完善协同保护理论与实践,为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共同富裕视域下安徽乡村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路径研究”(编号:2024AH040331);2024年安徽省职成教重点教研项目“和美乡村视角下古建筑传承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编号:AZCJ2024168)。

(作者单位:安徽职业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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