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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6-06-04 18:01:33来源: 文字:

张煦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背景下,以博物馆为代表的文化文物单位纷纷开展文博文创产品的开发和运营工作,文博IP对外授权与联名合作成为工作开展的核心环节,文博IP联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显著的市场效果。充分认识文创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并制定有效防范文创产品投放市场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策略,是博物馆文创产品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

2021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调并系统阐释加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战略意义与具体路径。在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下,全国各地博物馆积极响应,深入挖掘馆藏文物的丰富文化内涵,以文物原型及其艺术元素为创作基础,通过科学梳理、系统研究与创新设计,成功实现了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各地开发出一系列兼具文化价值与市场潜力的文创产品,不仅让静态的馆藏文物重焕生机,变得更加生动鲜活,也以崭新的文化业态融入群众的日常生活,并逐渐登上国际文化交流的大舞台。这一实践过程为探索“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也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表达与创新指明了方向。然而,由于博物馆本身具有公益属性与非营利性的特点,其文创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商业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品牌授权合作、品牌联名开发等商业化操作,这些都与知识产权法律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妥善处理文博文创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为文创产品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文创产品联名合作的权利基础与知识产权保护边界

从法律层面来看,品牌授权和品牌联名本质上均属于知识产权许可法律关系范畴。具体而言,品牌授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品牌名称、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协议的方式授权许可给另一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实现合作共赢。品牌授权通常表现为单方许可,即授权方单向允许被授权方使用其知识产权;而品牌联名则至少涉及两个市场主体的双向互动,双方在合作中相互许可知识产权,这种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较单方授权更为错综复杂,法律关系也更加多变,需要更加细致的合同设计与权益平衡。

文博文创产品的创意和设计灵感主要源自博物馆的馆藏文物资源。值得注意的是,文物本身往往伴随一定形式的知识产权,如某些书画文物可能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同时,基于文物进行的再创作和衍生开发,又会形成新的、独立的智力成果,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文创产品的设计与市场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始文物权利与衍生权利交织并存甚至相互影响的情形,使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现实挑战。

具体来说,基于馆藏文物所开发的文创产品,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大核心知识产权。这三类权利在文创产品上可以独立存在,如部分常规产品未融入特殊设计元素,仅使用博物馆的注册商标,因而仅受商标权的保护;也可以共同存在于同一产品上,如部分文创产品兼具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设计图案、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形成多项权利叠加的保护格局。

著作权保护是保障文创产品原创设计的“生命线”。尤其在联名产品中,那些基于文物元素进行的创新设计,如湖南省博物馆以大禾人面纹方鼎为灵感开发的立体冰箱贴的造型结构,或是借鉴汉代长寿绣纹饰设计的镜子背面的纹路图案与色彩搭配等,都必须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项基本条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文物原物因年代久远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限而进入公有领域,但对文物进行的二次创作(如重新绘制的设计图、新的视觉表达和艺术处理方式)只要具备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权保护构成了品牌识别和市场区分的“防火墙”。博物馆的名称、馆徽、代表性藏品的名称以及基于文物元素重新创意命名的产品名称,如湖南省博物馆的官方馆徽、出土器物上的“君幸酒”“君幸食”等字样以及根据文物外观复原或再设计的专属标识等,这些元素通常会在文具、玩具、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多个商品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以取得排他性使用权。与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即自动获得不同,商标权需要权利人在商标设计完成之后,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受商标法保护,且其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专利权保护在文创领域主要体现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这类专利通常面向基于传统文物元素进行创新设计后形成的产品外观,如湖南省博物馆推出的马王堆养生枕、井方壶以及楚风汉韵系列丝绸围巾等,都是将文物的艺术特征与现代审美和实用功能相结合的典型案例。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文创产品的设计者能够依法获得独占性的权利,从而有效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产品外观。这种法律保护机制不仅有助于维护原创设计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山寨产品的滋生与流通,为文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文创产品联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合规性风险判断

文物公有,使用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文物本体属于国家公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对于基于文物进行的原创设计,法律提供了严格的保护措施,相关的知识产权和设计权利属于设计者本人,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知识创造和智力成果的尊重。

因此,在使用馆藏文物时,使用者必须先确认该文物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如果文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虽然其本体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使用博物馆提供的文物数字化成果时,仍需获得博物馆方面的明确授权。这是因为博物馆对文物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成果拥有相应的权利,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这一流程既保护了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也维护了数字化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登记不代表著作权的实质性权利

著作权登记仅能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效力。若第三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第三方创作行为发生的时间早于作品登记时间,则可能推翻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使登记所呈现的权利外观失去其推定作用。因此,在整个设计流程中,必须同步保存设计底稿、各阶段修改记录、创作时间节点等原始证明材料。对于采用迭代开发模式的设计项目,每次进行设计更新后,都应及时补充著作权登记,并完整保存每个版本的设计变更说明,以形成清晰、连续的权利证据链。

联名不等同于商标许可

在商业联名活动中,若一方需使用另一方的商标,必须事先单独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详细约定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商标标识的具体印制方式、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督机制等关键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还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因此,联名双方应在合作初期即明确相关法律义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且能够实际履行。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并非当然能够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通常无需经过实质审查程序,这使得其权利基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由于不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深入核查,该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权利冲突的风险。如果存在其他在先权利,足以阻止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正常使用。例如,如果该外观设计所采用的图案、色彩或整体造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或已注册的商标,那么即使该外观设计专利本身被授予了法律上的权利,其权利人也无法实际行使相关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获得在先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或许可,否则该外观设计专利将难以投入实际使用或进行商业化运作,从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市场价值。

文创产品未来发展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联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

联名合作的工作流程可分为四个核心阶段:订立合同、投放市场、跟踪监控与风险应急。每个阶段均需严格把控,确保合作过程规范有序、风险可控。

在订立合同阶段,需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几大必设内容,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联名合作顺利进行。一是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联名合作方明确承诺其提供的所有素材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二是授权范围限定,必须清晰界定授权使用的具体产品类别、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范围及地域限制等,避免因授权模糊导致超范围使用或一次授权无限使用的后果;三是质量管控,约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抽检标准和验收流程,防止联名产品因出现质量问题而损害博物馆的品牌形象与公信力;四是知识产权登记义务,品牌联名过程中会产生新的联名品牌、设计方案及产品造型等智力成果,应明确由哪一方承担相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与登记义务;五是保密约定,对涉及未公开的文物数据、创意设计方案等核心信息严格设定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导致被他人抢先使用或抄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六是解约清算,联名合同终止或到期后,明确剩余库存产品的处理方式、标识拆除等具体要求,协商设定合理的处理期限与数量上限,确保平稳过渡;七是违约责任,订立合同时合理设定违约赔偿机制,可适当将赔偿标准约定在法定侵权赔偿额之上,以增强合同约束力,震慑潜在违约行为;八是文化价值保护,联名合同应明确禁止对联名元素进行低俗化、歪曲化使用,禁止用于不良或低俗宣传,同时博物馆应保留对产品设计及宣传物料的最终审核权,切实维护文化尊严与社会正面形象;九是维权责任划分,清晰约定针对侵权行为的追责主体、维权费用的承担方以及所获赔偿的分配方式,确保发生侵权时能够快速响应、权责分明;十是争议解决机制,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在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核实产品所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是否清晰、完整,确保已获得权利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对于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充登记或重新获取授权,最大限度降低产品上市后可能面临的侵权纠纷风险。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后,需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控机制,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密切关注市场反馈与动态。具体可采用线上主要搜索引擎监测与线下实体市场巡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发现侵权产品并迅速跟进处理。同时,引入区块链等先进存证技术,对己方联名产品的首发宣传资料、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等关键信息进行定期固定和存证,为应对可能的商标撤销申请、侵权诉讼等纠纷提供有力证据。对已发现的侵权产品,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防止因证据灭失影响后续维权。

当出现联名产品被他人侵权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依据已搜集的客观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迅速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出警告函、开展商务谈判、协商解决、向平台投诉、提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必要时还可考虑刑事报案或申请权利确权等。在此过程中,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至关重要,若情况复杂,应及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支持,确保应对措施合法、高效、有力。

遵循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关键判定规则

在自主开发、委托开发以及合作开发这三种主要开发模式下,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博物馆容易忽视在文创产品的开发和设计阶段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明确约定,这可能导致后续产生法律争议或权属不明的问题。

在自主开发模式下,通常仅涉及开发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单位所有,开发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为避免因开发者离职或其他变动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和奖励机制,如通过绩效奖金、项目分成等形式给予开发者合理的激励,以增强其参与积极性并确保权责清晰。

委托开发是文创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开发方式。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若双方未就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依据相关法律,知识产权归开发者所有,委托人仅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因此,若博物馆希望完全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应在向开发者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博物馆所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未来在品牌授权或商业合作中出现无权处分的尴尬局面,也有助于维护博物馆的长远利益。

在合作开发模式下,知识产权通常由合作双方或多方共同所有。为规避潜在的收益分配争议或维权责任不清问题,应在合作初期明确约定各方对知识产权的共有方式、使用权限、收益分配比例以及维权责任的划分。此外,还需特别关注后续改进或衍生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可借助补充协议等方式提前规划,以避免未来产生新的纠纷。

综上所述,明确文博文创产品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仅是品牌联名合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有助于在联名产品投放市场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与侵权责任,从而为联名合作各方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靠的合作环境。

注意跨境联名中的知识产权冲突

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文博机构与国外知名品牌开展跨界联名合作,且这一趋势将愈发明显。例如,国内多家博物馆与国外时尚品牌联合推出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联名服饰系列,也有文博机构与国外玩具企业合作,开发以珍贵文物为灵感的主题玩具产品,有力推动了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然而,在跨境联名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冲突问题逐渐凸显。这种冲突主要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规则、权利确认程序以及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等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国内外合作方在开展联名项目时,必须仔细评估合作各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能否获得充分的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为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合作前应提前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如借助申请国际商标注册、专利保护以及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在相关国家和地区构建知识产权权利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清晰或保护不足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积极应对数字时代新挑战

随着数字内容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20世纪末以来的数字化浪潮中,数字内容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文博文创产品也逐步拓展至数字领域,形成了多样化的数字衍生产品形态,如基于文物元素设计的手机壁纸、表情包、线上互动游戏皮肤等。这类新兴的数字化产品形态在为文化传播和商业开发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使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权利界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亟须法律与技术手段共同应对。

虚拟数字藏品作为数字化文创的重要类型,其知识产权属性呈现多元交叉的特点。一方面,数字藏品可能涉及著作权,如三维模型的设计、美术元素的创作等;另一方面,若产品具有交易属性并使用特定标识,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如标注博物馆的馆徽等商业标志;此外,某些具备技术创新特点的数字展示方法或交互设计,也可能产生专利权。多种权利属性相互交织,使确权与维权过程变得复杂。以中国国家博物馆推出的首款AR考古盲盒为例,其中精细的3D文物模型受著作权保护,盲盒的整体品牌包装和标识则受商标法保护。若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复制该盲盒的数字版本并进行销售,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同时考量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这无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不仅如此,数字化产品还具有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性。它们可通过互联网在极短时间内实现全球范围的扩散,侵权者只需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如复制代码、修改资源链接或调整部分视觉元素,即可快速生成高度相似的产品。数字仿制行为操作隐蔽、痕迹易于删除或篡改,导致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取证难度远高于实体文创产品,给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带来严峻挑战。

针对数字时代衍生的这些新型知识产权问题,需采取系统性的应对策略。首先,应在产品开发前明确权利归属并及时完成权利登记。博物馆在与科技企业等合作方共同开发数字化衍生产品时,应借助合同严格约定各方权利,明确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其次,对数字产品的核心创意内容,如3D模型、专属视觉形象等,应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对涉及的创新技术,如数字展示中的算法或交互方法,可考虑申请专利保护,为依法维权提供清晰的权利基础。

此外,还应完善技术层面的防控与追踪机制。例如,在虚拟数字藏品中嵌入不可篡改的数字水印,用以标注创作者、所有权人及授权状态等信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字文创产品的创作过程、授权使用及交易流转进行全面记录,实现全程可追溯。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权利方可快速调取完整的存证链条,高效证明权利归属与侵权事实,从而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

博物馆是落实我国文化强国战略的核心力量,也是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阵地。文创产业依托中华文化的深厚积淀,持续创造现代智力成果,在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下,通过联名合作将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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