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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筑基 非遗传承致远

时间:2026-06-04 18:02:00来源: 文字:

刘珊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人类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技艺、医药等诸多领域。它不仅是民族文化身份的象征,更是维系民族情感、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的重要源泉。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冲击下,许多非遗面临失传甚至消亡的危机。构建和完善非遗传承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已成为当下保护非遗的紧迫任务。通过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与权利,为非遗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构建与完善非遗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非遗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还是建立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更是推动中国文化走向国际的重要载体。因此,通过法治的方式保障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维护文化多样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表明,其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独特历史文化的集中体现,它与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情感、思维方式相关联,体现了特定群体的智慧和创造力,并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通过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确认非遗的历史文化价值,有效保护其多样的表现形式,防止因文化同化、无人传承或不当开发导致的文化单一甚至文化消亡的风险。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非遗的传统传承路径,主要通过口头传承、书面记录、实践体悟等方式,依托家族传承、师徒相授或偶然习得得以延续。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非遗湮灭在历史长河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可依托的利益载体。而法律恰恰是以权利为内核,通过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使个人、组织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主体地位,并获得行使权利的自由。因此,以法治手段赋予非遗权利属性与利益内核,既能为其保护提供坚实保障,亦能丰富非遗传承、开发与利用的实践路径。例如,通过教育传承、数字化传承等方式,可以使优秀的传统文化得以完整保留并焕发新的生机。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非遗作为历史馈赠的宝贵财富,经法治保障后更能释放巨大经济潜力。许多传统技艺、民俗活动、文化场所等可以与旅游、文化创意、新媒体、人工智能、乡村振兴产业等相结合,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规范非遗的开发利用,在坚持完整性保护的原则前提下,加强非遗的活态性保护,确保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用开发,可以实现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良性互动。

履行国际义务

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有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构建和完善非遗法治保障体系,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通过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文化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展示我国在非遗保护方面的实践成果与先进经验,能够为全球非遗保护事业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非遗法治保障的现状分析

非遗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依法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鼓励保护少数民族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创了我国民间文学法律保护的先例,为我国非遗的司法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使我国非遗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弥补了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空白,非遗保护迈入法治化轨道。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非遗保护在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的重要性,并为今后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相关部委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内容的完整非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行政保护与传承发展力度加大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非遗保护被摆在推进新时代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位置,与其他文化事业共同部署和推进。《“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对非遗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该项工作进行蓝图设计,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等专项政策文件,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定向支撑。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保护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全面厘清职责,科学设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建立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黄河沿线9省(自治区)创新黄河流域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协同机制,严格落实《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要求,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开展非遗专项调查,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黄河沿线各地坚持以“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开展非物质文化资源普查为基础推动非遗项目的申报,通过乡村振兴、“非遗+旅游”“非遗+电商”等方式探索非遗项目传承发展的新模式,培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通过媒体宣传、文艺演出、展览展演、融媒互动等方式加大非遗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的氛围。通过非遗进社区、进学校等方式增加非遗的影响力,培养非遗传承人。在非遗涉及的各领域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作为非遗项目主管部门的文旅部门应积极落实文化综合执法责任制,通过专项执法、综合执法、日常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非遗加强保护。同时,公安、市场等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对该领域中扰乱市场、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营造有利于非遗传承发展的市场氛围。

司法救济更加完善

“乌苏里船歌案”堪称我国非遗司法保护的里程碑,首次开创了通过著作权保护非遗的先河。2011年出台的《非遗法》吸收“乌苏里船歌案”的司法经验,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遗予以明确规范,为非遗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非遗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非遗热”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持续升温,针对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产生的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多地司法机关探索将非遗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明确支持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各地也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非遗领域的运用,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快速、高效地化解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矛盾纠纷。此外,司法机关还加强与行政机关、非遗保护机构等的沟通协作,形成非遗保护合力,共同推动非遗法治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法规政策完善筑牢制度根基,到执法力度的强化确保有力监管,再到司法实践的创新提供多方位救济,我国形成了非遗保护的全链条法治保障,为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非遗法治保护仍面临不少挑战和瓶颈。例如,非遗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仍有待提升,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与上位法存在衔接不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非遗执法过程中,由于非遗资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执法难度大、成本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非遗司法救济方面,虽然近年来创新了多种救济手段,但仍存在诉讼周期长、赔偿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了非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构建与完善非遗传承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

加强非遗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非遗法》并根据《非遗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非遗权利主体的类型、权利内容、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增强法律的规范性。在传承人权利保障方面,明确规定传承人在获得资金支持、场地使用、提起公益诉讼、适度开发利用等具体权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例如,随着数字化技术在非遗保护中的广泛应用,应将非遗的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和传播,以及人工智能与虚拟现实等科技保护和利用方式以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手段,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以“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么保护”等主要内容积极推进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进程,加快地方非遗保护立法,可以借鉴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和云南(《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等地的做法对当地非遗设置特别法保护,并保持非遗法律体系上下位法的统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及时出台各类条例、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非遗保护重要的制度载体。

提高非遗利用开发的水平

依照法规政策,科学设置行政保护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依法明确非遗管理部门的职能,使职责和任务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工作相适应。基层文旅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科室履行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乡镇一级设立非遗保护机构,尽量做到各层级非遗保护工作全覆盖和执法重心的适度下移。适当赋予非遗保护机构审批权力,建立健全非遗利用的监督检查和审查备案机制。建立协作保护机制。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不仅涉及传承人的确定、非遗技艺的传承保护等事项,还涉及相关人文信息的整理发掘、保存归档、文旅开发、产品推广、公共文化服务、争议解决等诸多事项。因此,需建立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或协同推进机制。在现有组织人事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设立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统筹协调推进非遗相关事宜,协助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各级名录下非遗项目持续维护。加强执法保护力度。合理划分不同非遗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建立高效协调的合作机制。例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非遗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涉及非遗的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保护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作品产品相关的著作、商标、地理标志等权利,从而形成执法合力。通过日常执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建立起非遗保护的常态化执法机制。严格区分非遗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避免出现“以刑代行”,实现加强保护与推动传承发展的统一。提高非遗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使执法人员熟悉非遗的特点和保护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创新非遗保护的司法救济手段

通过司法加强非遗保护既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进非遗司法审判工作的新突破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应以开展非遗领域公益诉讼为突破口,通过司法智慧破解非遗“保护难、传承难、发展难”困局,探索非遗司法保护的新路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借鉴其他民事公益诉讼的成熟模式,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证据规则、赔偿与修复机制、程序设置等方面出台更加详细规范的规则体系。例如,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充分考虑非遗的独特价值、文化意义以及修复成本等因素,不仅要进行经济赔偿,还要重视多元修复机制的创新,通过各种方法恢复传承环境、资助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推动非遗可持续发展。同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全社会非遗司法保护大格局,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各级法院创新“非遗保护”多元机制,鼓励法官深入各类民俗活动现场,通过发放普法手册、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遗法》等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活动秩序维护等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健全非遗调查记录、名录管理和传承利用等体制机制,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人认定及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制度,加强分类保护,促进合理利用,发现风险后,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行预防性保护。

(作者单位: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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