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养老镜鉴孝文化本真
林文彬
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孝”在2000多年来始终被视作道德之基、行为之范,既被人们奉为至高之美德,又被列为仁义之根、人伦之源,更被赋予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居家养老作为传统孝文化的重要实践形态,其历史脉络可追溯至我国古代对传统家庭伦常关系的重视,彼时家中老人主要由子女赡养。进入当代社会,我们更为重视对传统孝文化的弘扬,立足新时代的特点与要求,不断探索和发展居家养老新模式。文章结合居家养老的古今传承脉络,对传统孝文化的基本内涵进行了分析。
居于儒家思想核心地位的孝文化,在2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道德规范塑造、思想文化构建,以及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孝文化倡导的是孝敬父母的伦理,表达的是尊老爱老的美德,维系的是稳固家庭关系、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的理念,本质上承载着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居家养老作为传统孝文化的重要实践形态,既传承了儒家以赡养父母为尽孝之本的孝道思想,又强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结,维护了家庭和睦,为社会稳定与文明进步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中国古代的家庭养老
在我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自然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经济形态决定了家庭成员只能通过聚居,共同耕耘、劳作和生活,以应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挑战,进而维持家庭团结与和睦。可以说,我国古代数代同堂的大家庭聚居模式,堪称世界家族史上的奇观。家庭不仅是最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单位,也是老年人精神的归宿与支撑、生活的依靠与支持。自古以来,人们就特别注重传统家庭的伦常关系。这种通过血缘维系家庭关系促使晚辈自觉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的家庭养老方式,是我国古代社会最重要、最普遍的方式。
家中老人主要由子女赡养
我国古代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说法。《礼记・内则》记载,对父母既要“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酏、酒醴、 羹、菽麦、 稻、黍粱、秫唯所欲,枣、栗、饴、蜜以甘之,堇、 、 、榆免槁 以滑之,脂膏以膏之”,满足父母生活层面的需求;也要“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让父母开心、快乐,满足父母情感层面的需求。我国古代各朝代均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以《唐律》为例,其中规定若家中有老人需要供养,子孙就必须在家伺候老人,不可赴外远游,违者将被问罪;同时要求子孙对老人做到“色养”,即侍奉老人时必须态度和气、笑脸相待,不能让老人生气、不高兴。
侍丁制
侍丁制是我国古代政府为支持家庭养老而实施的一项徭役与赋税优待政策。其中,“侍丁”是指照料家中老人生活的成丁之男,享受“给侍”待遇的老人是为“侍老”。为避免成年男子因服徭役或纳赋税而造成家中老人无人侍奉、无力奉养的现象,《唐六典》(卷三・户部员外郎)明确规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者,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意思是家中若有年达八十岁或重病的老人,朝廷可免除该老人家中一人的徭役赋税,年达九十岁或百岁,可分别免除两人或三人的徭役赋税,让免除徭役赋税的子孙能够安心居家赡养老人。唐天宝年间又颁法令:“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以上,依常式处分。”这条法令将“给侍”的年龄降低了五到十岁。针对官员奉养老人,律法要求更为严苛,要求官员要么带着老人赴任,要么申请停官归侍,否则将被问罪。
存留养亲
《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意指为防止老人无人赡养,除重罪之外的犯罪之人,如果家中有老人无人照顾,朝廷允许犯罪之人先戴罪回家去奉养父母,待奉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缓刑制度,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家庭养老的重视。此后,各朝代在沿袭这一制度时虽有一定的变化,但家庭养老的总基调保持不变。
当代中国的居家养老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家庭已走向了松散型、小型化,但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传统观念不仅未发生改变,还得到进一步传承与弘扬。同时,通过不断探索和发展,形成了新型居家养老模式。
注重开展传统孝文化教育
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把传承和弘扬传统孝文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以及大学生尊老、爱老的道德品质,不断加强他们敬老、助老的行为规范。其次,积极扩大传统孝文化教育的范围,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影响力和实效性。最后,不断创新教育途径,借助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让传统孝文化深度浸润大众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场景,推动“孝”内化为全民的自觉意识。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以恕、忠、孝、悌、勇、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体系,而根植于此的养老观念则天然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模式。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2年养老消费调查项目研究报告》显示,居家养老仍是目前老人能接受的主流养老方式,占比88.93%,选择机构养老的老人相对较少,占比11.07%。2000年,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200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旨在探索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指出,接下来五年的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必须“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这一规划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涉及居家养老的法律政策,是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符合新时代特征,在持续探索与反复实践中形成并完善的,最终构建起兼具传统传承与时代特征的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重视推进居家养老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家统计局202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697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16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4%。另据民政部于2022年10月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介绍,目前我国空巢老人占比很高,达5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超过70%。如此高的空巢率传达了一个重大信息,即老年人居家养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与风险;同时告诉我们,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已不适应当代社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居家养老,不断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功能全面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供给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格局,让广大老年人能在自己家中度过服务周到、温馨舒适的晚年生活。这种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现行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因其高度契合传统价值观念与基本国情特征,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最主要的养老模式。
依托社区基础作用
为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政府正积极推动社区落实基础性工作。一是社区要建立老年人的信息化档案,了解老年人面临的困难及其在养老方面的需求,为不同层次和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所需要的服务信息,让老年人在家就可以享受优质的养老服务和无微不至的关心与照顾。二是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让老年人在社区中就可以享受一般性照料,并参与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让老年人从中得到精神满足和身心愉悦。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在社区投资建设老年人照料中心、老年人托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以提升社区在服务居家养老方面的基础性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入驻社区,提供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服务。
着力规范护工市场
进一步规范护工市场需紧扣护工准入这一环节,通过强化队伍建设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提高其对护工的满意度。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对护工市场试点进行了规范,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推行护工持证上岗制度,将职业资格认证作为护工准入的基本条件。第二,对护工市场实施统一管理,护工只能通过政府授权的护工管理机构派遣,才能进入医院或上门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政府授权护工管理机构对护工的职业培训、礼仪培训、薪酬制定、业务联系、跟踪调查、绩效评定、工资发放、纠纷协调等管理职责,以此构建有效的竞争机制。
积极培育义工力量
我国义工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从1978年起的“学雷锋”活动开始,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从初期的零散服务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义工生态,这一生态能培育出高素质的义工队伍,主要得益于良好的义务服务教育,而义务服务教育的关键在于教育对象。近年来,义务服务的教育对象从青少年逐步拓展至全民范畴,使义务服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引导下,建立了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完善的义工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服务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纵深拓展。
传统孝文化的基本内涵
从古代的家庭养老到当代居家养老模式的演进,可以看出传统孝文化在历史长河中的传承与发展。作为儒家文化的“为仁之本”,“孝”自古以来一直被尊奉为道德修养之基、行为规范之首而加以推崇。相传为孔子所作的《孝经・三才章》有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自秦汉以降,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人们对“孝”的社会功能认识进一步加深。
“养”
“养”是“孝”的基本要求。《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了孟子的理想图景,“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他认为“孝”的最低要求是对父母做到物质上的供养,保证父母在生活上的物质需求。《孝经》亦强调“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将赡养父母界定为一个人的基本孝行。我国最古老的皇室文集《尚书》在《酒诰》篇中也提及:“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历代儒家经典著作反复告诫人们,要孝敬双亲长辈,尽心赡养父母。
“敬”
“敬”是“孝”的精神本质。《论语・为政》中,孔子在回应子游问孝时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即孝敬父母不能只在物质上满足父母,更重要的是要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尊重父母,也就是要做到“敬”。《论语・为政》中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这是孔子对孝敬父母提出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为父母提供物质保障很容易,要做到对父母始终保持和颜悦色却很难。可见,“敬”与“养”相比,“敬”更为根本。
“礼”
“礼”是“孝”的行为规范。《论语・为政》中记载:“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礼记・祭义》细化为“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 ,昏定而晨省”的具体规定。《孝经・入则孝》则以“出必告,返必面;居有常,业无变。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物虽小,勿私藏;苟私藏,亲心伤”“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丧三年,常悲咽;居处变,酒肉绝。丧尽礼,祭尽诚;事死者,如事生”等具体规定,从起居、谏诤、侍疾、丧祭等维度,对如何礼待父母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指导。
“不孝”
在儒家思想主导的古代社会,“不孝”被视为最大的罪过。《孟子・离娄下》中对“不孝”行为进行了全面阐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尚书・康诰》更明确提出“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将不孝行为纳入法律惩戒范畴。这些伦理谴责与法律制裁,都要求对不孝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不孝行为是无法容忍的,而且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