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著作中的法治文化
陈荣 陈俊世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道家思想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因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与深刻的哲学思维,其成为历代学者所研习的学派,甚至成为古代治国方法的理论来源之一。《道德经》作为老子思想的主要载体,也是道家思想的源泉,挖掘和阐释其法治文化,对构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老子作为我国道家思想的创始人,所著《道德经》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哲学思想和价值内涵,如无为而治、不言之教,以及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等朴素的辩证法,《道德经》不仅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被翻译成多种译本,在国外广泛传播。时至今日,老子和《道德经》依然是人们热衷学习的对象和经典之作。二十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两个结合”的内涵,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老子及《道德经》在研究领域一直被作为哲学对象研究,但本文认为哲学作为一种世界观,始终是其他学科在研究其基本领域时的重要指引,换而言之,法学是在哲学指引下进行的研究,而哲学也蕴含着法的哲学。《道德经》作为老子思想的主要载体,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和阐释其法治文化,对构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将对老子《道德经》的主要思想进行梳理,以法学为例,找出其内涵中可以与其他学科联系的文化思想,并结合当下思考弘扬《道德经》思想的意义。
《道德经》中主要的文化思想
对民众内在价值观滋养的重视
“不上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在老子看来,对民众内在价值观的滋养十分重要。民众之所以出现贪念、盗窃、犯罪等不好的行为,本质上是民众于外在物质世界过于追求,自身内在德行的修养却十分匮乏。统治者愈发追求这些外在物质世界,上行下效,从而加剧了民众在道德层面的缺失。同时,内在价值观滋养不能过于刻意为之,正所谓“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即在生活中刻意的,而不是自发的保持道德,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有道德,但实际这种道德价值对人的行为约束并不牢固。老子在《道德经》中最喜欢用水比喻人的道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又不争”。人们就应该像水一样滋养万物,以一种“无色无味”的谦虚态度帮助他人,但自己却很柔软,不伤害别人。为此,内在价值观滋养与修炼也应当像水一样静静地培养,在实践中默默不张扬地践行,即“上德不德,是以有德”。
对统治者权力的自我约束
“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不处。”“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统治者应当对自身拥有的权力保持克制的态度。老子视战争为“凶物”,统治者不应轻易发动战争的原因在于,在老子“道法自然”的理论之下,万物采取的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运作模式,要求人类政治活动必须遵循“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基本原则。倘若统治者执意发动战争,本质上是对天地“冲气以为和”的平衡机制的颠覆,一旦开战,势必会导致国家的经济和民众的生活遭受不利影响。统治者也不应过多征收税负,给老百姓生活造成负担。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道德经》有言,“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意思是圣人是没有私心的,而是以百姓的心为自己的心。不论是圣人还是统治者,应当真诚善待百姓、教化百姓,而不是采取高压或者用繁文缛节限制百姓的生活。对于“圣人常无心”的价值坐标系而言,《道德经》中建立的这种“无心”状态既非情感缺失的冷漠,亦非价值中立的虚无,而是“和其光,同其尘”的平等观照。“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则表明老子洞察到权力具有天然扩张倾向,正所谓“大道甚夷,而人好径”即人们都喜欢走捷径和享受,不肯吃亏,而统治者往往在“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的欲望驱使下,容易将公共权力异化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对此,统治者应当将百姓放在第一位,对待百姓就应当像天道一样,对待世间万物,保持一颗公正的心,平等地看待百姓,摒弃自己的私心和主观好恶。
“谦抑”和守“道”之规律的思想
“道”这一概念在《道德经》中频频出现,人们总觉得“道”是一种虚无缥缈、无法理解的概念。实际上,老子在《道德经》中已经告诉了人们,“道”的表现可以是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正所谓“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遵守“道”就要无为而治,这不是要人们什么都不做,而是应当顺应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而作为。遵守“道”本身意味着一种“谦抑”,对事物的追求不应过分满足,追求极致的完满,水满则溢,月满则亏亦是这种道理。应当保持一种“不满”的状态,才能保持自身有不断的发展动力,即“曲则全,枉则正;洼则盈,弊则新;少则得,多则或”,也能避免出现由盛转衰的情况。“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真正能够获得成功的人,在老子看来都是能够学会保持谦抑,站在另一个视角下看待问题,避免极端的争执。学会“反其道而行之”,即逆向思维,避免盲目地跟着绝大多数人去争夺一样东西。
《道德经》文化思想中蕴含的法治文化
法的本质在于自然的理性
自然法之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指出,“法,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即允许应该做的,反之则禁止做”,即法的本质是理性,理性即存在于自然之中,法的制定也应当遵循自然理性。老子在《道德经》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统治者和百姓的行为都应当遵守“道”,即自然规律而作为,顺“道”而为,不做有违“道”的事情。统治者和百姓顺“道”就应当为人谦虚谨慎,不计较个人得失,遵守信誉。百姓不做有违“道”的事情,就是不应当为了得到华丽、珍贵的物品,而去偷、盗、抢;统治者则是不应为了他国的土地和财富而发动战争、强制兵役,甚至不应当为了财富和名声放弃自己的生命。正因如此,对于法,老子认为其应当遵循“道”的理念,法是对自然规律的效仿,而非人为设定的强制规范。因此,《道德经》与西塞罗的《论法律》有一定的共同性。基于此,《道德经》中法的理性观念在我国古代社会中频频出现,最典型的当数汉代初期的国家治理模式。国家刚从秦末战争中脱身,为了恢复国家实力,刘邦采取“黄老之术”与民休养生息。在法律的制定上从简从轻,只规定日常生活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汉初,随着高祖、文、景三朝皇帝贯彻“黄老之术”,国家实力开始不断恢复,为武帝时期的盛世奠定了基础,其模式也一直被后世历朝建国时恢复实力所采纳,形成了一种立法初期应当顺应自然规律,内容从简、从轻的法治文化思想与实践。
对公权力应当制约
法国孟德斯鸠对权力具有很强的警惕性,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尤其是公权力如同猛虎一般,如不予以约束则会伤人。同时,权力如同“毒药”,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迷失自我而滥用权力。虽然《道德经》中没有直接说明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但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统治者应当慎战、去奢等,已表明《道德经》恰恰是要求统治者克制自身权力,隐含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思想。《道德经》中对公权力制约的思想,虽然没有被引入古代的法律,但其已在“礼”之中。礼法作为我国古代并重的治理方法,“礼”发挥着法的作用。因此,通过“礼”这一“软法”,一定程度上让统治者明白权力不应当滥用,形成秉公行权的法律文化思想。
“谦抑”与“柔性”
“治大国如烹小鲜”,在老子看来,法不应该采取较为刚硬的手段治理国家,发挥法的“柔性”作用更为老子所看重,正所谓“以其不争,故天下莫与之争”。百姓间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来自对利益的争夺,争夺多了势必会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故法律不断更新各种纠纷的类型和处理方式是治标不治本。如此一来,反而让更多的百姓涌入诉讼程序,进而加重司法的负担,拖长解决纠纷的时间,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同时,“不争”的内在核心就是“谦抑”。而“谦抑”可有两方面引申,一是对人的内心修养要求“谦抑”,即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大众要减少对利益的争夺,特别是对已超过自身需要的过多利益争夺;二是法不应对社会介入过多,包括对争讼的处理。“谦抑”与“柔性”恰恰体现了法不是万能的这一原理。法理学者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具有有限性,其并不是万能的,一些社会领域对于法而言往往无法调整。”为此,对于法而言,不能将任何事情都交由其处理,其本身也没有能力处理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制定“软法”,即制定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引导大部分纠纷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反而更有效果。古代统治者也意识到这一点,县乡地区的部分法律纠纷往往由当地宗族族长调解或决断,朝廷通过制定法律引导一部分纠纷采取非诉讼解决方式。
《道德经》思想及其法治文化意义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公民道德修养
崇简去奢,加强内心的道德修养是道家所提倡的,而作为中华文化思想的核心部分――儒家文化也倡导这一做法。法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法是成文的道德,道德的内容往往与法的内容密切关系,如夫妻互助、公平交易、善待老幼等。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之所以被遵守、信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内心中礼义廉耻等道德观念在规制着人们的行为。因而,加强公民的道德素养尤为重要。加强公民的道德素养除了日常的教育,法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相结合的重要成果,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指引公民按照其内涵规范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需要贯彻法的各个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制定法律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进行行政执法和裁判案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检视自身的日常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崇简去奢的道德修养,不追求超出自身能力范畴的物质,减少攀比心理。
注重社会治理的“柔性”机制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会成为“诉讼大国”。当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一直保持高位,法院系统不堪重负,案件的审理压力巨大。为此,发挥《道德经》中所指出的法律的“柔性”作用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诉讼难”问题具有启示意义。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了较多的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府院联动”机制是当前官方背景较强的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其诉诸复议和诉讼之前,政府和法院先与纠纷双方沟通,找出根源,说明复议和诉讼的利弊,实现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其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等对“府院联动”的实施程序、处理效力等进行规定;二是政府和法院参与纠纷的调解需要大量的人员,在行政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人力有限的问题。概而言之,要想发挥法的“柔性”作用,就需要对这些“柔性”机制予以规范与完善。
营造促进民营经济的市场环境
《道德经》倡导遵守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反对法律等过度干涉社会生活。老子反对过度干预社会,不代表其等同于自由市场模式,依然主张统治者要有限和适当地治理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既要政府依法宏观调控稳定社会发展,也需要政府守法而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民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吸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保障民营经济主体能够公平有序地参与市场活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在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正在有序落实中。一系列有利于构建市场法治化的法律正在出台并实施,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减少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审慎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保障其能够与其他经济主体公平竞争,让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发挥作用。
促进传统文化新的创新与发扬
文化是一种最深沉的力量,既塑造了一个民族的品德,也衍生出许许多多的传世文化遗产。包括《道德经》在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弘扬的最大难题就是现代人对其理解不易,在这个知识呈指数级增长的时代,如何让这些传统文化焕发新的活力是亟须思考的问题。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将《道德经》等古代典籍进行翻译,结合专家解读,制作动画、漫画,纳入教材等方式将这些传统文化进行传承和创新。包括《道德经》在内的道家思想和诸子百家已经融入中华民族日常行为和思考。但这些文化不单在古代才能发挥作用,在当下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做法只能是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形式层面进行保护和创新,要想更深刻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就需要实现与现代学科的结合,通过挖掘古代典籍中的思想,结合现代学科的内涵与方法,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再利用。正如本文所分析的,从《道德经》中分析其思想文化内涵,阐释其与法学、哲学、政治学等联系,实现对《道德经》思想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让《道德经》再次成为理论研究的对象。除《道德经》外,《盐铁论》对于现代经济,《海岛算经》对于数学等古代典籍都可以与现代学科建立联系,构建传统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新方式。
老子的《道德经》既是一部丰富的哲学著作,又是一部能够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启发意义的著作。《道德经》蕴含了法的本质是自然理性、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法应当保持“谦抑”与发挥“柔性”等法治思想,在我国古代都有这些法治思想的早期实践。我国法治建设不仅要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思想和立法规范,也要注重本土传统法律的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立足于我们自身,也要回到人民当中,即服务于我们自己。在未来,从我国古代文献中挖掘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思想,是法学领域推进“两个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