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的社区力量
以“社区”为中心是非遗保护的源头与目的,关于“社区”的讨论一直持续。尤其经过多年的非遗保护工作,围绕“社区”作为“社区、群体或个人”的简称、市场变迁中的“基层社区”需求、“社区”错位等诸多理论讨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从根源上重新梳理“社区”一词的定义与由来,并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社区”在新时代下的动态变化与丰富内涵。
“社区”的概念界定
“社区”一词是外来词汇,1933年出现在中文语境中,迄今90余年。“社区”是社会学、人类学领域持续讨论的话题之一,也成为“概念最为复杂,歧义最多”的社会研究概念之一。费孝通先生和他燕京大学的同学们,把一个没有对应中文含义的英文单词community,创造性地译成“社区”——以“社”字表示人群之意,以“区”字作为群体的空间位置。我国政府将这一原本纯粹的学术概念直接借用,用以命名基层社会治理单元。因此,“社区”一词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演变出三层含义,首先是西方对community根本含义的中国化诠释,即“人群及其组织”;其次是受“天人合一”思想影响,认为“社区”是特定范围内的“生命及万物共同体”,而非“人类共同体”;最后是政府管理中的“区域或地域”。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公约》中“社区”与“群体”“个人”虽在同一层级出现,但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
首先,词汇概念在不同的政治、文化语境中,会被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理解。相关工作文件指出,“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是指那些人(those people):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某一(或一系列)非遗项目的实践或传承,并认为该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该表述中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作为文化主体的能动性与集体性。
其次,“社区”“群体”“个人”是流动的,“一个群体或者社区中的人们在表现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可以有不同的角色,如实践者、管理者、传承人,以及听众”,因此很难界定“社区”“群体”与“个人”的边界。
最后,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以非遗保护为媒介、搭建人类社会交流合作新平台的初衷去理解这三个词汇时,其指涉范围有较大弹性,能够在不同国家、不同项目场景中保障社区、群体的权益。当个人意愿和权利得到充分表达和重视,能够更好地构建不同社区之间畅通且和睦的交流通道,进而缓和或消解不同族群、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达成对全人类的关怀。
综合“社区”一词的三层含义,结合《公约》中关于非遗定义的表述,不难发现在非遗保护中“社区”一词的概念更倾向于其学术语境中的根本含义,即“人群及其组织”,这也较好地诠释了UNESCO拟订《公约》的内在精神。在非遗保护工作实践层面,“生命及万物共同体”的概念也逐渐被国内外持续关注,罗德尼·哈里森、马修·温科等学者的研究案例中均关注到自然变化对文化的一定影响力。在我国非遗保护制度层面,“社区”的第三层含义——“区域或地域”也契合了政府主导下的“名录—传承人—项目”三位一体保护模式,客观上为地方政府识别、划定和管理非遗实践空间提供了操作性框架。
非遗保护中“社区”问题的聚焦
关于非遗保护领域中“社区”问题的探讨持续已久。主要围绕“社区”概念梳理、以“社区”为中心以及过于强调社区而引起的“社区主义”思考、对“社区、群体或个人”简称为“社区”的担忧,以及“网络社区”“社区营造”“社区生态博物馆”“文化社区”“行政社区”“社区教育”等实践中产生的话题展开讨论。
从时间线上,“社区”一词讨论较早,但主要为“区域或地域”概念视角下的社区行政、治理视角。周星是我国较早明确阐述非遗社区保护论题的学者,他在“综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行经验,同时也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把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乃是较为可行的一种选择”的论断。
2016—2018年,学界较为集中地关注了《公约》框架下“社区”概念及以“社区”为中心的实践原则讨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杨利慧以《公约》及其补充文件、工作坊文件等资料为基础,系统地论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安德明论述了“非遗社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提出“社区与政府力量的协调”,可参考美国公众民俗学者所倡导和践行的“文化对话”(cultural conversation)理念。
近年来,许多凝结了回顾与深思的优秀文章陆续发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程鹏,对中国非遗社区保护的实践转向及关键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研究,重点讨论了从“非遗进社区”到“非遗在社区”中国非遗社区保护的实践转向,以及“非遗在社区”的关键问题。杨利慧、丁红美,以北京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发展中心和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精粹”丛书为主要案例,概括了非遗保护多年来取得成就的主要特征、话题与理论贡献以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文中提到关于社区中心地位的强调与论争,“中国学者对于社区内部异质性的发现和对社区主义的批评,显示出在理想模式之外的现实复杂性”。
非遗保护中“社区”问题的思考
在理论话题中,关注度较高且引人深思的问题之一就是以“社区”为中心以及过于强调社区而引起的“社区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吕微提出了“‘社区—共同体’是现实中自然传承的文化主体,还是因自由实践而可能的道德主体”的疑问,并以此提出“社区主义”的观点。“社区主义”的提出引发了学者的激烈讨论,云南大学张多借助E县哈尼族社区的案例,提出“地方化日益凸显的结果就是造成非遗保护的选择性保护,从而树立新的文化区隔”“并且这样的区隔也很容易造成《伦理原则》第十条所反对的‘去语境化’”,这印证了“社区主义”的存在与影响。
过度强调以社区为中心的背后是众多学者对社区参与力不足的担忧。2010年,在中国艺术人类学术会议上,王侃通过一系列案例总结了非遗商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浅盘文化挤压”“高雅文化濡化”等问题,认为许多非遗项目“脱离了其原有的‘文化社区’”,并站在“人群及其组织”视角,提出应关注基层社区对原有文化的需求与认同,同时关注非遗在社区中的互动关系。2016年,天津大学吴肖淮在博士论文中也提出“遗产资源进入市场消费,在‘生产—消费—保护’的产业运行环境中,社区的参与运营能力、自身权益保护能力、与利益相关者博弈能力等诸多方面暴露出权利失败、机会缺失与力有不逮等问题”。还有文章基于当地旅游管理角度,思考社区居民参与的非遗责任行为如何进行管理,能够引导其积极正向参与其中。
这一系列的讨论均发生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盛行的当今社会,面对非遗融入现代路径的迷茫与思考,“社区参与”和“社区主义”实则是天平的两端,任何一种过度倾向均可能对非遗保护产生负面影响。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认为,人类学的使命无非是要帮助实现“没有痛苦的变迁”(painless change),相较于任何一端的过度强调,更重要的是一种自然发生的内生动力,这才是文化的自然变迁过程,是“人群及其组织”重新连接,也是“生命及万物共同体”的重新构建,更是“区域或地域”的焕活新生。
另一个较为有趣的话题围绕着“社区”一词的简称代表性展开讨论,在非遗工作开展过程中,“社区”一词默认为“社区、群体或个人”三个词的代表简称,现实正如上文所述,“社区”一词在中国本土的学术领域虽延展出三层内涵,但其在跨学科渗透及大众传播层面仍有不足,而非遗保护又是一个多元因素交叉运行的工作,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误解。因此,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该话题较为关注。2016年《中国翻译》发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译本非遗定义中的误译:基于概念逻辑关系的解读》一文,该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社区”一词的定义,结合《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对“communities”的解释,提出“可以考虑将communities译为‘社会、社团,或者社群’,因为这些词的概念内涵皆为‘人的集合’”。马克·雅各布(Marc Jacobs)撰写,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讲师唐璐璐博士翻译的论文《不能孤立存在的社区——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防冻剂的“CGIs”与“遗产社区”》中就建议采用首字母缩写词“CGIs”进行简化性表述。美国学者陶乐茜·诺伊斯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讨论“群体”一词或为最好的简写方式。除了对用词的讨论,还有对实践的思考。2025年,《民俗研究》刊登名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的学理叙事——基于个人、群体与社区的观察》的文章,该文章认为“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的认定更加关注非遗对象的系统性和社区概念,并提出对于非遗权利主体的理解和认定,需要逐渐从自然人个体、聚合性团体、“圈群”聚集体等社会群体扩展到特定族群、全体国民直至全人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贺少雅、萧放总结发现“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及相关文件有着不同的逻辑走向”“前者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社区主体性及其创造性,后者重视统一性、民族主体性与传统性,也就是‘非遗的人民性’”。因此,“社区”一词的简称讨论不仅是学术用词的斟酌,还是实践中的反思与调节。
此外,在实践层面也产生了多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天津大学马知遥等人围绕“文化经纪人”进行讨论,认为其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的优势,能够“为社区、群体或个人带来资源和服务,从而促进非遗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其本意应是立于上文提到的天平正中间,起到左右协调、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其存在“身份模糊性、利益多元化、权利不对称”等特点,需引起重视。
2014年,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刘晓春,借助“社区营造”实践案例,探讨其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非遗保护工作的启示。“社区营造”针对的是乡村“空心化”问题,人员流失导致其空间、文化的衰败,与我国乡村振兴的背景较为相似,“由不同社会力量参与,持续促使地方社会生发内在的自生力量”是社区营造的核心,这股自生力量也与非遗“社区参与”的原则契合,后续也有文章再次提出“外源式发展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自主发展和空间控制权”。新内源应聚焦居民参与、地方认同,与上文提到的社区营造本质相同。
2015年,《包装工程》刊登了《针对老龄化人群的非遗数字化网络社区设计研究》一文,该论文关注到老年人对非遗文化的需求,还注意到“网络社区”这一互联网普及所带来的新现象,通过网络扩展了社区的边界与人群的组织关系。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范小青从2020年起便持续关注互联网对非遗社区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网络社群已成为传播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场域”“在网络社群内部,多元的场域行动者共同组成了‘传承共同体’”。值得关注的是,范小青的文章中使用的是“社群”而非“社区”,在特殊的互联网语境中更侧重于“人群及组织”关系的重构。
“社区”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外延流动的概念。从围绕概念界定的梳理,到多视角的田野经验积累与总结,涌现出许多视角独特、思考深入、议题广泛的研究成果,受到各界高度关注。然而,在总结分析的过程中,因篇幅有限,如“非遗生态博物馆”“文化社区与行政社区”等议题未能展开。不过,文末仍较为完整地论述了本人重点关注的几个实践议题。其中,最后两个话题值得放到一起思考:一是立足乡村振兴视角,探讨非遗与乡村、新型城乡融合发展的关系;二是基于互联网普及而兴起的“网络社区”。二者表面关联并不紧密,但实质上均指向对“人群及其组织”关系的重塑,前者涵盖了“社区”内涵的另外两个维度——“生命及万物共同体”“区域或地域”,因而更具复杂性。这两个话题始终贯穿“社区”议题的理论与实践层面,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理论的良性循环。它们所倡导的关系重塑、共同体意识以及区域发展理念能在后续田野调查、设计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周子祺 陈瑛珂 王婉 孟琦
制作:吴飞飞
校对:肖梦妍
审核:颜宝辉